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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59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连政发〔2013〕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国首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为科学制定保护措施和规划提供依据,对提高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文化发展繁荣、打造县域良好人文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范围是我县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普查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12年10月至12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县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开展,普查成果统一汇总后报送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普查组织和保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灌南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普查机构的领导下,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全力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及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为普查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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